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4 09:42:53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认真做好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教〔201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含五年一贯制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成立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主要领导担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学生资管理中心、财务处、教务处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二)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配置合理,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档次划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别困难”。

(三)城镇低收人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高等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和农村低收人家庭(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界定标准,月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根据困难程度的不同,分别属于“一般困难”、“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负责布置和安排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供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相关材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需提供乡镇民政部门的特批证明,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已通过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与学籍数据比对识别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无需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被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要再提交《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每年开学时,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认定工作。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人对照本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中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根据我实际情况,每学年特困生和贫困生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校学生人数的30%以内,特困生人数控制在5%以内。

(四)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或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审核。

(五)二级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批通过《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索证、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特别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实地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二级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201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