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4 09:42:10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危险的、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活动,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院学生处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各学院、各用工部门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处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院外用人单位招录大学生勤工助学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院学生处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实行双向选择。学生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六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思想品德好,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学习成绩良好,无违纪处分;

4、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奢侈浪费等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5、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工作。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年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学院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需在每学年填写《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需求表》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处将岗位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并接受学生申请。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由本人在每年3月份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宣城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辅导员及所在系需对学生家庭真实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预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系审核,交学生处并推荐岗位。

第十条  学生处根据有关部门劳动岗位用工需求信息,负责审核劳动岗位的设置,安排初审通过的学生与用人部门面试与录用,并协调上岗学生与设岗部门之间的关系,督促双方自觉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中途因故不能坚持上岗者,须提前向用工部门申请离岗,由用工部门向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考核,勤工助学活动结束后,汇总勤工助学时间,填写《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清单》,每月28日至次月6日交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领导审批。用工部门持审批完成的工资清单将酬金发放给学生。凡事先没有经学生处审核而擅自用工的,其酬金由用工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学生处有权对勤工助学的岗位进行检查,有权对每一位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跟踪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考勤与报酬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过多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免影响学业。对临时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六小时以内。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计酬,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临时岗位和固定岗位工资的发放应以月结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为:临时岗位和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小时12元。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