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徽省和宣城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切实解决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做到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设立的困难补助是对国家、安徽省和宣城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补充。
第三条 困难补助分为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专项补助。
第四条 经费来源
1、校内资助专项使用基金;
2、奖补资金;
3、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第五条 补助对象为我院在校全日制学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道德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受处分现象;
2、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家庭经济收入贫困线以下,或因发生意外事故陷入贫困,而使学生学习生活难以为继的;
3、热爱所学专业,态度端正,刻苦学习;
4、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
5、遵照国家规定按时缴清学费,不无故拖欠现象。
第二章 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条件:
1、学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亟需一定的费用,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的;
2、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的影响,使其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得不到保证的;
3、突发性天灾人祸。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一次性发放500元,一学年不超过1000元,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由班级、系部初审,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再报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专项补助
第十五条 对于没有享受特困补助和临时补助的学生,确因一时困难需补助者。
1、寒衣补助:对新生越冬御寒衣物补助。
2、少数民族学生节日慰问及路费补助:对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春节慰问及回乡路费补助。
寒衣补助每次金额控制在200元内,人数控制在学生群体的2%以下。少数民族学生节日慰问及路费补助金额为5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1、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3、受院、系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4、处于休学或试读期间的学生。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全部补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院学生处。